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九条 建设邮电通信设施,应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或征地手续。
  建设邮电通信设施毁损青苗、树木或地上附着物的,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或承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有损坏邮电通信设施和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一)不准毁坏或污损邮政信箱(筒)、阅报栏、报刊亭、电话交接箱、公用电话亭(点)、无人增音站;
  (二)不准盗窃或毁坏通信电线、电缆、邮电标志牌、标识牌、人孔盖及其他邮电通信设施;
  (三)不准在电杆、拉线、搭架及其他邮电通信设施上攀登、拴牲畜或搭线挂物;
  (四)不准在电杆、拉线、塔架周围5米内挖沟取土,在架空线路两侧或开线区内建房搭棚;
  (五)不准在地下电缆的地面上钻探、动用机械开渠挖沟、堆放笨重物品、倾倒垃圾和腐蚀性物品,在地下电缆两侧各1米内建房搭棚,各3米内挖沟取土或设置厕所、沼气池、牲畜圈;
  (六)不准在架空线路或地下电缆两侧市区内各0.75米、市区外各2米范围内植树;
  (七)不准在海底电缆两侧各2海里(港内两侧各100米)或在设有过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
  (八)不准在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烧荒、烧窑、爆破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不准向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电话交接箱、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施射击、抛掷杂物。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事先征得当地邮电通信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一)迁移、拆除邮电通信设施的;
  (二)新建、改建道路、铁路、桥涵、隧道、房屋、水利等工程及敷设管道、疏浚河道,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
  (三)架设输电线路、广播线路、专用通信线路、电车线路以及设置其他设备,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
  (四)在公用通信网微波通信干线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物的;
  (五)其他影响邮电通信安全的。
  第二十二条 对影响新架设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的原有树木需要截干或伐除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