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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土地登记办法[失效]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
  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八条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或者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合同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和原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的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继承人应当在办理继承手续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人、所有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更改名称、地址和用途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和用途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当事人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人、所有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应当在土地权属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者由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不再续用的;
  (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用的;
  (四)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暂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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