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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土地登记办法[失效]

  第六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使用或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跨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七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八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第十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权属来源;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还必须和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相关图纸;
  (三)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个人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四邻、居(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单位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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