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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土地登记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1日)废止(原因:已被《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涵盖)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南昌市土地登记办法》已经1997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伟平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南昌市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人、集体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本办法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土地权属登记的主管机关,并直接负责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郊区、湾里区辖区内土地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土地权属的确认、发证工作。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土地权属的确认、发证工作。
  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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