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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1997)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经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
      (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风景湖泊、风景林地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不按时归还的,除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外,并可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处以罚款;
  (三)擅自占用绿地、风景湖泊、风景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擅自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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