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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滕王阁名胜区保护条例修正案(1997)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南昌滕王阁名胜区保护条例修正案》经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南昌滕王阁名胜区保护条例修正案
      (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旅游事业管理局是滕王阁名胜区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滕王阁管理部门),负责滕王阁名胜区保护工作。”
  二、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在景区不按照规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以5元至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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