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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章 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满,抵押人未能履行债务或在抵押期间及诉讼时效之内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凭《抵押证明书》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分抵押土地。
  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抵押权人处分抵押土地申请后七日内做出是否允许处分的决定。抵押权人不服决定的,可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在处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时,可同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参加,并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直接转让,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缴纳出让金后再转让。
  第二十三条 当处分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抵押人未交出让金的,必须以处分抵押土地的收入补交出让金。出让金支付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以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处分抵押土地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处分完结后十五日内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 处分抵押土地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利和原则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土地的费用;
  (二)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借款本息及抵押合同规定的其它费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交出让金的须充补交出让金后再执行此项);
  (三)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无《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抵押贷款的,抵押人应按有关规定在办理抵押贷款前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七条 土地估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登记收费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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