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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六)抵押当事人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注册登记手续。
  (七)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抵押人应委托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认定的具备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的土地进行评估。《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抵押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时,可对抵押土地重新委托估价。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格为所评估的土地公开市场现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格为所评估的土地公开市场现值扣除出让金后的余额。
  第十三条 抵押人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证明书》: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土地抵押贷款的意向性意见。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
  (三)《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五)出让金或转让金缴付凭证,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缓交的除外。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地籍调查结果和抵押人、抵押权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对抵押土地的四至、权属、用途、面积、抵押价格,以及抵押金额、期限和其它约定条件进行审核,同意后向抵押权人签发《抵押证明书》。抵押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签发《抵押证明书》的土地管理机关收存。
  第十五条 抵押权人接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抵押证明书》后,方可与抵押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经办理土地抵押注册登记后发放贷款。《抵押证明书》由抵押权人收存,抵押权人将《抵押贷款合同》的复印件送达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注册登记手续时,抵押人应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材料。
  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抵押的土地由抵押人占管,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将抵押的土地转让、出租或再行抵押。
  第十八条 抵押期满后,对已全部归还借款本息并且不再申请借款的,于十五日内,抵押人持抵押权人退回的《抵押证明书》等证明文件到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抵押注销登记,领回原存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对金融机构同意继续办理抵押贷款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十五日内,按程序办理抵押续期登记手续,对贷款展期和未全部归还借款本息及费用的,在诉讼时效期内,《抵押贷款合同》有效,但需在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证明书》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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