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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1日)修改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舒圣佑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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