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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失效]

  在公路和水上运输途中,因特殊情况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达目的地的,应当在运输证有效期限内持运输证在途中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办理新的运输证。所持运输证已过期的,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凡需要通过铁路、水路、公路运输木材出县、出省的,应当凭有效的运输证,到铁路、交通部门办理运输手续。
  承运木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有效的运输证承办运输。
  第十五条 在公路和水上运输木材,实行一车一证、一船(排)一证,货证同行。在公路上承运木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接受木材检查站的检查。水上运输在装运前,货主应主动到当地木材检查站报检,木材检查站应在接到报检后两日内进行检查。除特殊情况外,水上运输途中不再检查,确需检查的,由目的港木材检查站进行;出省的,由湖口木材检查站验证检查。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木材,实行一车皮一证,零担一批一证。省内运输证第三联,出省运输证第二联存发运站备查。木材车皮(含出口木材车皮)计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归口审核,加盖“木材车皮计划归口专用章”后交运输部门办理。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木材检查站负责过往木材的检查。位于国道和省道上的木材检查站不得设置拦车杠子,可采取妥善的方式,示意停车;其他木材检查站根据需要可设置拦车杠子或使用停车示意牌。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入承运木材的车站、码头、货场进行检查,可以对经营及用材单位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木材检查站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检查职责。
  第十八条 木材检查站检查过往木材时,应当查验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对货证相符的应及时放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所运输的木材扣留待处:
  (一)货证不符合的;
  (二)无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的;
  (三)重复使用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的;
  (四)使用伪造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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