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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舒圣佑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维护木材运输秩序,保护合法流通,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全部木材;
  (二)省定企业标准所列的全部木材;
  (三)木制成品和半成品、商品柴、炭;
  (四)原竹、篙竹及竹篱笆板、竹跳板、竹杠、竹片;
  (五)其他以消耗木竹为原料的产品。
  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木材运输适用本办法。外省过境的木材的运输按起运省规定执行。

第二章 运输证的办理

  第四条 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运输证从起点至终点全程有效。
  第五条 个人随身携带或零担、包裹托运的小型木制成品,两件以内的,免予办理运输证。
  第六条 进口胶合板(含用进口胶合板在国内进行二次加工后的富丽板、华丽板等人造板材料),凭省内外货发票或物资调拨单放行,免予办理运输证。
  纸张、火柴的运输免予办理运输证。
  第七条 出省的木材运输,使用林业部印制的出省运输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办理;省内跨地(市)、县(市、区,下同)的木材运输,使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县内的木材运输,使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运输证,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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