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0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
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快技术市场网络建设,推动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二、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各级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责技术贸易机构资格审查,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并对《技术贸易许可证》进行检验;
“(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四)负责技术市场统计;
“(五)负责技术市场行政执法监督,依法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省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负责技术经纪人的培训考核,并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技术经纪资格证书》。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技术贸易许可证》进行检验的间隔期不得少于2年。”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技术贸易机构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配置。技术贸易机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生活福利等,享有与其他技术岗位技术人员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