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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0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快技术市场网络建设,推动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二、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各级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责技术贸易机构资格审查,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并对《技术贸易许可证》进行检验;
  “(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四)负责技术市场统计;
  “(五)负责技术市场行政执法监督,依法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省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负责技术经纪人的培训考核,并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技术经纪资格证书》。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技术贸易许可证》进行检验的间隔期不得少于2年。”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技术贸易机构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配置。技术贸易机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生活福利等,享有与其他技术岗位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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