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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1997年12月30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
     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废止《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按照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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