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9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