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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员当湖区管理机构应对湖区内沉砂池定期清淤,对湖区水域定期疏浚,在正常情况下确保员当湖驳岸基础外水深1.5米以上。
  第十六条 在湖区内进行大型公共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员当湖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公共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洁、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在湖区内停放车辆必须服从员当湖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禁止机动车在湖区林荫步行道上行驶。
  第十八条 在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洗车场、加油站;
  (二)清洗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它污物;
  (三)捕杀飞禽;
  (四)在闸口垂钓;
  (五)养殖捕捞;
  (六)在公共区域内违章搭盖和堆放杂物、擅自挖土取沙;
  (七)乱涂划、乱张贴和晾晒有碍观瞻的物品;
  (八)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
  (九)焚烧废弃物及树叶枯草,野外烧烤;
  (十)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湖区填湖造地,或不依照湖区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湖区水域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湖区排洪沟、涵洞、西堤闸门、排涝泵站及其排水渠内设置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湖区内停放车辆,在林荫步行道上行驶机动车辆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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