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第六条 湖区建设应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等方式筹集。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湖区填湖造地,确保湖区现有1.5平方公里以上的纳洪面积。
  第八条 湖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85%。湖区内的绿化及设施应依照公园标准进行建设、养护和管理。
  湖区沿岸应建设环湖林荫步行道、绿化带、小游园及供游人休闲的设施。
  湖区沿岸各单位应服从和确保环湖林荫步行道的建设,建设项目的临湖一侧不得设置封闭式围墙。
  第九条 在湖区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湖区建设规划,经员当湖区管理机构同意和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审手续后,由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城市电力、电讯、自来水、煤气和供热等公用设施建设需占用湖区陆地、空间及水面的,应经员当湖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依法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依前款规定的施工对湖区设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费、修复费。
  第十一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流入员当湖内的污水的截流工作。湖区沿岸及湖区内的建筑物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不得向湖区水域排放污水。
  员当湖区管理机构应对排入员当湖的水质进行监测,定期纳潮排水,做好水体交换工作,保持员当湖的正常水位,水质指标达到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B类标准。
  第十二条 湖区内排洪沟、涵洞、西堤闸门、排涝泵站及其排水渠内,禁止设置影响洪水泄流、水体交换的障碍物。
  第十三条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员当湖汇水区域内排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实现达标排放,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湖区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 当湖区水体因故不能正常交换时,员当湖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在员当湖汇水区域内的单位因发生事故造成员当湖水体污染的,应及时向员当湖区管理机构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