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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名称已被: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厦门市员当湖区管理办法》已由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7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23日

             厦门市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1997年7月23日厦门市十届人大
            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员当湖区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员当湖区的综合功能,把员当湖区建设成厦门市的文化娱乐、游览休闲的风景区,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当湖区(以下简称湖区),是指莲岳路(湖滨北路至槟榔路段)西侧人行道以西,槟榔路北侧人行道以北,湖光路北侧人行道以北,湖滨中路至湖滨西路员当湖南驳岸以南不少于20米,湖滨西路东侧人行道以乐,湖滨西路至湖滨中路北驳岸以北不少于20米,湖滨北路(湖滨中路至莲岳路段)南侧人行道以南,上述范围内的水域、陆域及西堤闸门和排涝泵站。
  湖区具体座标范围由市政府按上款规定划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条 厦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湖区的主管部门。
  厦门市员当湖区管理机构是湖区专门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湖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建设、土地、园林、水利、公安、旅游、工商、城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区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对湖区建设、维护和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湖区建设规划是湖区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依据,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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