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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用市场比较法进行地价评估的,应根据市场上同一类似的地产交易价格确定地价。
  第九条 用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的,应根据被评估地产的预期获利能力和土地增值情况。算出地产的现值,以此确定地价。
  第十条 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委员会、财政局根据地产市场变化情况,每隔一定时期(每年至少一次)测定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报市地评估委员会批准公布,作为本市地产交易的指导价。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地价评估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土地权属证明等有关材料。福州市地价评估事务所受理后,应根据基准地价,及时进行地块价格的评估,报市土地管理局核准,在三十天内向申请人提交《地价评估报告书》。
  第十二条 经市土地管理局核准的《地价评估报告书》,是国有资产评估、银行贷款及有关土地税费收取等的法定依据。
  第十三条 不具备地价评估资格的对外进行地价评估。其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四条 对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地价评估而未申请评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土地管理局责令其限期进行地价评估,并可处以评估费用一到三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地价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失实的,市土地管理局应责其重新评估或另行指定其他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或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评估业务,直到撤销评估资格。
  地价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的基准地价由各县(市)制定,报福州市地价评估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中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合资、入股的价格评估参照本办法,但征地补偿费仍按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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