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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4日)废止

福州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
 (1993年5月1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第一条 为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以下简称地价)评估工作,规范地产市场,维护国家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台江、仓山、郊区及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一)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
  (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四)企业兼并、分立、清算、联营、联建、股份经营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也可按本办法申请地价评估。
  第三条 市地价评估委员会负责本市地价评估管理的协调、决策、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价评估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审定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
  (三)协调地价评估中相关部门的关系;
  (四)指导各县(市)地价评估工作;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市地价评估管理的具体工作,审定批准地价评估机构及人员资格,核准地价评估报告书。
  第五条 市地价评估事务所是本市地价评估的专业机构,负责本市地价评估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 地价评估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办法:
  (一)剩余法;
  (二)市场比较法;
  (三)收益还原法;
  以上方法可根据评估的目的分别采用或综合应用。
  第七条 用剩余法进行地价评估的,应以房地产综合价格减去地上房屋或建筑物重置成本及利税后确定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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