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凡已向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并取得开发用地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如需申请新的开发用地,须取得市建委或金融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市规划管理局方予受理新用地选址申请,市土地管理局方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七条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房地产开发应尽量不用耕地或少用耕地。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先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征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凡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必须先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补交出让金手续后,方可依法按程序转让。
任何单位(含企业、镇、乡、村)和个人,不得与用地单位私自签订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合同和收取定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不得拒绝执行。
第八条 不得层层下放用地审批权限,各县(市)与用地单位签订超出县(市)土地审批权限的用地预约合同,须经市土地管理局同意、重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对外签约。
凡擅自签订出让、转让合同和超权审批用地项目的,视为违法用地行为,由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申请用地者在未办妥用地手续之前,不得提出变更其所领取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合同上所规定的用地单位名称、使用性质和规划设计技术指标,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也不予办理上述变更手续。
第十条 申请用地者在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如需与其他开发商(含外商)合资、合作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方予受理变更申请。
(一)必须遵守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使用合同有关规定;
(二)须将受让地块开发成熟地并在受让的地块上投资金额(不含地价款)已达建设总投资金额的25%以上的。
第十一条 用地单位确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须经市规划管理局批准,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必须向市土地管理局补交地价款,其标准是:容积率增值在0.5%以下的,按增加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增值在0.5以上的,按增加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由规划部门按上述标准二倍罚款。经批准调整绿地面积的,依照《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收取绿化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