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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1993年4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与土地管理,推动我市房地产开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用地一律以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提供,市计划委员会、市土地管理局和市规划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报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土地出让应视土地用途和不同地段分别采用拍买、招标和协议等方式进行,逐步增大拍卖、招标和协议出让土地的比例。
  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市地价评估委员会制定的原则测算,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对外报价。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申请用地者,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有关文件或县以上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议书,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用地定点申请,由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联合踏勘、研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线后发给《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外资房地产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申请用地者,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须向市土地管理局申办土地预约手续,土地预约协议自签订起三个月内有效,逾期未申办的,其《选址意见书》自行作废。
  房地产企业(含内、外资)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四个月内,须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其《选址意见书》自行作废。
  第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申请用地者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个月内须到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六个月内必须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因特殊情况未能在六个月内办妥上述用地手续的,申请用地者须持有关部门证明,在其领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用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该地块由市政府收回另作规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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