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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提交评审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题材内容、位置范围、城市环境,设计创作的模型、效果图、各部分尺寸、材质,作者姓名、制作单位、造价、环境设计及有关说明。
  第二十三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由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视其用地情况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通过评审批准确定,并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兴建。
  第二十五条 承担城市雕塑建设工程制作和施工者,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者的监督和指导。
  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指导城市雕塑工程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保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和良好的工程质量。
  城市雕塑建设工程放样、验线按城市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城市雕塑建设工程,属违法建设,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和城市雕塑建设的环境工程应同时完成,并由审批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对外开放;验收不合格的应予拆除,其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承担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须将城市雕塑的有关图纸、照片和文字资料等报送当地城建档案部门存档,并送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保持城市雕塑及其周边环境的完好和整洁。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级以上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雕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法规的有关规定,保障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人员和有关设计者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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