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第三章 城市雕塑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设应根据城市雕塑规划,分步实施。
  第十九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实行《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书二证”制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选址意见书》为立项审批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立项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应包括城市雕塑的题材、规模、尺寸、位置和范围。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在全国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城雕委审核,经建设部批准后,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在全省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重要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城市标志性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高度在4米以上的,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城雕塑委备案后,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在城市公园、广场、主要出入口地段(包括机场、码头、车站等)建立的城市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高度在4米以下(3米以上)的,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立的其他城市雕塑和雕塑(含基座)高度地3米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二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实行分级评审,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创作设计方案,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三)、(四)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