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城市雕塑规划应根据城市特色,提出城市雕塑的主题,明确城市雕塑体系的主体和层次;并按城市雕塑的性质、规模,合理布局。
城市雕塑规划还应根据城市雕塑的性质、规模,提出所处的环境条件与要求,并要合理确定分期实施的内容与步骤。
第十条 城市雕塑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持有者相结合,进行编制。
城市雕塑规划按专业规划要求组织审查,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未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者不得独立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第十二条 省外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来闽承接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需经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开展项目的有关材料,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准,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由城市雕塑工作者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经省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批颁发。
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符合城市雕塑规划。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主题应体现城市历史文化的脉络,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应包括城市雕塑环境设计。
第十五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鼓励采用招标或方案竞赛,择优选择。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工程建设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持有者应积极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城市雕塑展览、评优、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七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持有者的资格进行抽检,并根据其作品质量和业绩提出其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的认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