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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研究城市环境现状,预测未来城市环境状况,并明确城市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四)确定城市环境保护总目标,提出分期目标和城市环境控制指标,科学划分城市环境功能区。
  (五)研究确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进行相应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六)编制近期环保计划,确定近期环保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证措施。
  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规划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图纸。
  (一)环境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二)环境规划的图纸包括:
  1、城市地理区位图
  2、城市现状图
  3、城市总体规划图
  4、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图
  5、城市排水(污水、雨水)规划图
  6、城市环卫设施规划图
  7、城市大气污染源现状图
  8、城市水污染源现状图
  9、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
  10、城市水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
  11、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
  12、城市年污染系数玫瑰图
  13、城市空气环境功能区划图
  14、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图
  1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图

第四章 城市环境规划的审批

  第十五条 设市城市(包括经济开发区)环境规划纲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县城环境保护纲要由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设市城市(包括经济开发区)环境规划的审批,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后,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未设市的县城环境规划的审批,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授权后,由地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规划经批准后,应纳入当地城市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其主要指标、项目应列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落实年度计划,分步实施。环保部门对规划实施负责指导,并依法实行监督。实施过程如有重大修改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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