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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
 《福建省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1998〕5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福建省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城市环境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使城市环境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环境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及经济开发区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环境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四条 城市环境规划应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促进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统一,逐步把城市建设成布局合理,环境功能分区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城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城市生态良性循环,环境优美、清洁、舒适、安静的现代化城市。
  第五条 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应当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六条 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污染源现状、环境质量状况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征求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组织公众参与,并经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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