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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鉴定委员会中,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为各参加鉴定委员会。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报告。每个成员有权发表个人意见,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要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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