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沿用陈旧的工艺,产品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与同类产品相比并无显著改进提高的产品;
  (二)对已有的产品仅在花色、包装、装璜方面作出更新的;
  (三)违反政府政策法令,对国家人民有危害的产品。
  第四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负责新产品、新技术的确认工作。
  各地市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 列入国家和省级各类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及投产阶段)的鉴定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 鉴定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新产品、新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