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片土地开发规划应符合下列技术规定:
1.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的用地结构中,工业用地应不少于80%,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不高于20%(农业综合开发区和旅游开发区除外);
2.绿地率不低于30%;
3.停车场(库)规划应符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定(暂行)》的要求;
4.建筑间距,一般地区应不小于1:1,需要抗震防护的地区,按抗震防护要求执行;
5.成片土地开发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按不低于1:2控制;
6.规划布局还应符合消防、环卫、劳动安全保护等有关技术规定。
成片土地开发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有规划设计资格的机构评估论证后,由省建委组织评审,报省政府审批。开发建设过程中如需调整或修改规划,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条 开发企业委托持证(甲级)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总体评价报告,报省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应抄送参与项目建议书会审的有关单位。环境影响总体评价报告审批后,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
第七条 外商投资开发成片土地,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预约登记,支付公顷不少于4.5万元的预约金后,领取土地预约证书,土地预约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或辞约的,预约金不予退还。如成片土地开发项目未能获得政府批准立项,应退还预约金。
第八条 成片土地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向开发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明确地块范围、用途、年限、出让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和土地使用、转让条件。使用期满后外方如需延期,可依法申办延期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后,开发企业应在十五天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交纳20%的出让金,六十天内应交纳全部出让金,逾期未交清的,解除土地使用合同。土地出让金的管理与使用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 各地市都应成立由土地、计划、物价、财政、建设、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以及法律和科研部门的专家组成的土地估价委员会,设立地产评估事务所。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应根据土地所在区位、规划设计要求、地面物、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拆迁移民、使用年限、土地等级情况,分类评估。以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方式出让的成片土地价格,由市场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由地、市土地估价委员会评估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成片土地价格,经地、市土地估价委员会评估后,报省土地估价委员会审定,省土地估价委员会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