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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送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在收到上述文件后,按照《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查用地,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应在收到所有文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台胞投资企业申请用地经批准后,应与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容积率、建筑物限制高度;
  (二)土地的用途及土地使用期限;
  (三)建设期限及建设要求;
  (四)土地使用者应遵守的义务性条款;
  (五)土地使用者应支付的款项及付款方式;
  (六)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地面附着物的处理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条款。
  台胞投资企业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交付款额后,由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
提供土地,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并在建设完成后三十日内,经核查换发
《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凡利用已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与台湾投资者共
同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向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后、由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与台胞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土
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台湾投资者兴办台胞投资企业在用地未能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
款规定提交报批文件时,可持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设书(独资企业为项目
申请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预约用地申请,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权限审查批准后,
与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签订预约用地合同。
  预约用地每亩应交纳一千元至三千元的预约金,各地(市)可根据所需用
地情况在上述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计收标准。预约金可冲抵应支付的款项,确
因申请设立的项目未能获得批准而辞去预约的,可退还预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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