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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5修正)[失效]

  旧区改造必须结合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调整城市用地结构,优化城市布局,降低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提高防灾能力,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环境质量,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
  旧区改造必须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迁出有严重干扰、危害和污染环境的单位及其设施,凡城市规划确定外迁的企事业单位,一般不得在原址改建、扩建。
  第三十二条 计划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每年都应对将要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工程管理进行综合协调,并作出具体的计划安排。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市建设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和必须遵守的城市规划设计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保护、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应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或变更批准后,应当在30日之内通过大众媒介公布,并允许查阅。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意见不一致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决定。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国家和省审批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经所在地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建设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要求,填写选址申请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确定选址,提供规划设计要点,经认定后向建设单位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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