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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5修正)[失效]

  单独编制的城市近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征得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意见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应报送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应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意见。
  城市人民政府对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订,涉及城市规划区、城市人口规模(变动幅度40%以上)和用地规模(变动幅度30%以上),以及城市功能分区、道路结构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编制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测绘的经费在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费计入城市综合开发成本,由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单位支付,各项专业规划的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其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计划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在选址方面必须征得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城市规划区外,凡与城镇发展有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可行性研究应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输变电网络及高压供电走廊、通信、广播和微波通道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发展、布局与建设必须和城市规划相协调,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遵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集中成片进行综合开发。
  综合开发地段必须事先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任务书编制详细规划。经过审批的详细规划是下一年度综合开发计划的依据。
  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艺术布局、建设标准、定额指标、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以及城市环境建设要求,综合开发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组织合理的开发程序。
  第二十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应符合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根据分工和协作的需要、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外部市政公共设施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年度计划,纳入城市统一的市政和公共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条 旧区改建必须根据各个城市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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