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5修正)[失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规划工作逐年作出安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报告城市规划执行情况。
  第八条 省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派出机构,授权负责管辖区或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置与法定的行政职责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人员。
  第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限。对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有功人员,人民政府应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确定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取先进的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
  编制城市规划应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有关部门有责任向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提供必须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和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具备相应的勘察、测绘资料。
  第十二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和技术经济可能达到的水平,对城市规划进行多方案选优。
  城市规划方案要广泛听取市民的意见,并经有关部门和专家的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勘察、测绘工作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每个城市应当建立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使用统一的城市地形图。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有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体系规划、城市远期规划、近期规划和相应的各项专业规划。
  (一)城镇体系规划要预测城镇化水平和途径,确定城镇发展的目标,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布局,并制订相应的技术经济措施。
  (二)城市总体规划内容执行《城市规划法》十九条规定。同时,应规划城市远期、近期的发展和布局、以及主要建设项目的部署。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