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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5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必须根据《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城市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用地,城市生态环境、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防灾、电力电网、通信、广播的发展和建设,近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以及其他建设和管理需要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调整或者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未划定或者划定不合理的,应按本办法划定或者重新划定。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五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省省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应当适应创建文明城市的需要,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步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组织各有关部门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用分批地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提高城市建筑艺术水平。
  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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