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地价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地价评估资格的单位,不得承接地价评估业务。

第二章 评估程序和办法

  第八条 凡进行地价评估的单位或个人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图(或地形图)、用地红线图等有关资料,向地价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
  地价评估机构受理后,应即时按规定进行地价评估、并将地价评估报告书报市土地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收到地价评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应会同市国家管理部门进行核准。
  第九条 经核准的地价评估报告书,是国有土地资产登记、抵押贷款及收取土地税费等的依据。
  第十条 被评估单位或个人对地价评估报告书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复核。市土地管理局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在15日内会同市国资管理部门作出复核决定书。
  第十一条 地价评估上以评估期日为基准日,一年内评估结果未按评估目的使用的,评估报告自然失效,以后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必须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地价评估应以基准地价为基础,依据地块的地理位置、用途、取得成本、使用年限、地质、地形、利用率、状况、获利能力、基础设施、环境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定。地价不含地下矿藏物。
  第十三条 地价评估适用以下方法:
  (一)基准地价法;
  (二)市场比较法;
  (三)剩余法;
  (四)成本逼近法;
  (五)收益还原法;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
  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可分别适用或综合运用以上方法(各种评估方法的要求见附表)。
  第十四条 在地价评估过程中,被评估单位或个人应配合评估机构,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评估机构对被评估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和情况应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地价评估机构向被评估单位或个人收取地价评估费,其标准由市场价、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地价评估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时,可预收评估费用的20%作为定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