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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价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地价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6月2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有土地地价评估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郊区、蜀山镇、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地价评估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地价评估是指地价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利用状况、经济属性、质量、收益等进行测算比较,综合评定出土地使用价格。
  第四条 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地价评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
  (三)因企业兼并、分立、解散、破产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为投资联营联建的;
  (五)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涉外房地产经营活动的;
  (六)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
  除上款所列情形外,当事人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也可按本办法进行地价评估。
  第五条 市地价评估委员会由土地、财政、国资、房地产、规划、物价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本市地价评估管理的协调、决策、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地价评估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地价评估中相关部门的关系;
  (三)审定并发布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
  (四)初步审定地价评估机构及人员资格;
  (五)指导各县的地价评估工作。
  第六条 市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市地价评估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会同市国资管理部门核准评估机构的地价评估报告书;
  (二)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测算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并报市地价评估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从事地价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取得地价评估资格后,方可承担地价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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