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监理单位跨地区、跨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建管[1998]115号)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省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的合法性、科学性、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监理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跨地区、跨省经营按工程项目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安徽省建设监理单位注册管理部门为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 监理单位注册时需向主管部门出示以下资料:
(1)主管部门开具的外出监理介绍信;
(2)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及营业执照;
(3)监理业务手册;
(4)监理委托协议书、邀请书(或合同);
(5)拟派驻工程项目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监理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有关任命文件、简历;
以上文件(证书)复印件无效。
第五条 省内乙级以下监理单位在省内跨地区承担监理业务,应持所在地主管部门开具的外出监理介绍信和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向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注册,方可承接监理业务。省内甲级监理单位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注册。
第六条 省内监理单位出省承接监理业务,按规定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并开具出省承接监理业务介绍信。
第七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基地在我省的监理单位,注册工作同省内监理单位,不注册不准在省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属监理单位来我省承接监理业务,应持监理单位所在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监理介绍信和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到省建设厅办理注册,并开具介绍信转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方可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