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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发承包、肢解分包、非法分包、转包工程的行为或者以此行为签订合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依法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处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格(资质)证书等处罚,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以下利用建设工程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局第38号令《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处以罚款。
  1、伪造合同的:
  2、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3、虚构主体资格的;
  4、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
  5、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6、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当事人的。
  (三)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要用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暂行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回侵占的资产,并处以罚款。
  1、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2、双方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3、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第二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为他人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业提供证明、执照、印章、帐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违反本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暂行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办法的违纪行为,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对当事人警告、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监察决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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