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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分包工程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向总承包负责;分包工程因质量、工期和分包行为造成违反总承包合同的,由总承包方承担责任;分包合同与总承包合同发生抵触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正本两份,承发包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必须按规定招标、投标。对已取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标时可以按不同命名等级加分。
  第十八条 承发包双方报请合同审查和合同鉴证时,应提交以下主要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合同原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四)当年的投资计划文件、规划许可证;
  (五)招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七)与施工合同有关监理合同文件及相应的资质证明;
  (八)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九)其他按规定须提交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应签书面协议,并于签订之日起5日内报原鉴证、备案部门。
  第二十条 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未使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办理合同鉴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订立合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登记管理条例》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或者以上述行为签订合同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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