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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承发包双方应该参照国家或者省颁发的有关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不得任意压缩,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具体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第十条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承发包应严格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 合同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作为依据,根据成本、利润、税金的价格结构形式,通过招标投标,承发包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同时还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的市场变动因素。合同履行过程中可根据合同协议条款约定对价格进行适应的调整。发包方不得以带资垫资、压级压价为条件发包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金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取费证书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月初预支、按月结算,按月预支、分段结算,按部位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办法。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根据统一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经发包单位审查签证;竣工结算为20到45天,月终结算为5天。
  第十四条 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对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发包方也可分别以单位工程为单位,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并签订承包合同,但不准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五条 建筑项目的总承包具备一、二级资质的,在组织工程项目施工时,可以将建设项目中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中的部分项目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分包单位的工程应获得建设单位认可;建设项目的主要单位工程,单位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应自行组织施工;禁止转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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