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和发展本省建筑市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条 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签订合同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各自的职权依法对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工程进行监督。
  第四条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压工期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招标工程以投标中标价、工期及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为准,合同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 订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代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
  (二)当事人具有相应资质;
  (三)工程实施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四)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七条 当事人签订勘察、设计、电梯安装、维修、施工合同等,必须使用国家、省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和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罚原则。
  第八条 凡不具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发包方,必须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单位监理,由其对工程项目实施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并进行合同管理。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当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