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皖政〔1998〕17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从今年起在全省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一、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切实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公正、文明和规范的行政执法形象,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起来,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同全面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目标结合起来。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机构,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要把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与部门的目标管理,并作为考核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运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
二、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切实转换行政机关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的手段与方式,在法律规范的监督制约下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其基本方法与步骤,一是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精心制定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方案、措施,量化执法考核目标。二是签订执法责任书,逐级分解执法目标与责任。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执法责任制。四是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五是严格评议和考核行政执法工作,奖惩兑现,对责任目标任务完成良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行不力、没有完成责任目标任务或法律执行效果没有明显改善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行政执法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