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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七)对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各类资产净损失,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经县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可以核销。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予以剥离,评估后的土地使用权资产不能出售,可租赁使用。要从企业净资产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产用作坏帐准备金、改制准备金及其它费用。
  (八)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企业的改制工作。对改制企业所欠债务,在征得金融部门同意的基础上,对职工认购的股金暂缓用于偿还银行借贷款。对负债率较高的集体企业,财政、金融和乡、村两级要共同努力,妥善解决好企业减债问题。
  (九)各级政府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好金融机构的债权,保全银行信贷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都必须有效落实贷款债务,不得违规逃债、废债、悬债。对已发生的违规逃债、废债现象,要敦促企业和有关方面予以纠正。
  (十)依法加强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乡镇集体企业拍卖收回的变现资金、承包费、租赁费、抵押金等一律用于发展企业生产,不得挪作行政开支及非企业费用。乡镇一级应建立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依法代表全乡劳动群众对乡镇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确保其保值增值和投资回报。为加强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机构,具体负责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与监督。
  (十一)为减轻改制企业负担,由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最低标准统一制定企业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公证、验资、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等有关改制费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擅自向改制企业增加费用。
  五、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加强对改制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亲自抓,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抓。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为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地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切忌“一刀切”、“一哄而起”,搞形式主义。要进一步加大改制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加强培训工作,帮助企业领导和业务骨干尽快熟悉有关政策和基本规则,确保我省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六、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不断探索,允许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本通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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