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和完善乡镇企业社会保障体系。乡镇企业保障投保的形式应允许多样,既可以参加当地的社会统筹性保险,也可以参加各种商业性保险。
(七)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分配形式上,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也可以设备和技术、专利、工艺、名牌无形资产等生产要素折股参与分配。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余下的利润用于按股分红。职工集体股红利可用于对劳动者的奖励,也可用于改制企业建立职工社会保障基金,可用于职工集体股的增资扩股。对设立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优先股的分红可以高于普通股,并可以优先分得股息和公司解散后的剩余财产。
四、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乡镇企业实行或改建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后,只要符合《
乡镇企业法》要求,企业的性质、隶属关系、主管部门不变,继续享受乡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承担支农建农义务,同时,按照国家文件规定,交纳工商、税务以及乡镇企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二)乡镇企业改制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符合《
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工商登记按变更登记处理。登记时企业性质统一按财产组织形式登记为股份合作制。新组建企业名称可以按股份合作公司进行登记,老企业改制可以采用原企业名称或另起新的名称。
(三)改制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股权。职工认购股金应坚持自愿选择,鼓励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多购股、购大股。有条件企业应允许从净资产中划出一部分给购股职工配股,配股应兼顾职工贡献、责任大小、工龄长短采取适当比例,并做到不购股不配股。量化配股部分作为普通股,职工只能享有企业收益分配权,但不继承、不馈赠,持股者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即视为自动放弃股权。
(四)企业改制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职工个人股分得的红利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部分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2-3年内由财政返还。个人股本红利超过当期银行三年期存款利率以上的部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妥善解决好挂靠企业的归属问题。对原挂乡村集体企业牌子实为私营企业的,改制时所涉净资产部分应按照原始投入、资本增值、劳动增值、经营增值和享受集体优惠待遇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界定产权,明确产权归属。
(六)对负资产的乡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制,可以用土地使用权资产额予以冲抵解决。经以上处理后,仍然资不抵债,且生产经营困难,确无偿债能力的企业,在合理分担债务的前提下,资债相当部分实行零资产出售改制;也可剥离分立,组建新的法人实体,资不抵债部分仍由改制后企业承担。所欠债务在确保落实的前提下,经与债权人协商同意,采取区别对待,一企一策方式,妥善处置解决。对扭亏无望的企业,应通过招标竞价的方式公开进行拍卖,提倡实行动产拍卖,不动产租赁的经营方式,盘活存量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