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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第六条 本省公民和社会组织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自愿参加红十字会并缴纳会费的,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红十字会地方组织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聘请。
  第七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红十字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救灾准备工作,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对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四)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五)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六)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部署,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七)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八)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事宜。
  第八条 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同其他地区和国外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交流合作。
  第九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范围和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红十字标志。
  第十条 红十字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红十字会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基层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所在单位和部门的资助;
  (五)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可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也可进行其他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红十字会的社会募捐活动,由省红十字会依法统一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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