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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别实施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统一领导本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部署、指导、协调、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
  第七条 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检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
  (四)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评比和奖惩;
  省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领导组织决定,组织编写全省统一的法制宣传教育教材。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兼职法制宣传员。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九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按照法制宣传教育领导组织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具体执法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计划,组织、推动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设置相应的法制教育课程。
  第十二条 经济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事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教育、考核工作,坚持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律知识教育、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和文艺团体的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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