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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四号)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经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21日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增强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二)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治省工作顺利进行;
  (三)增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促进基层依法治理;
  (四)推动各行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五)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具有法制观念的合格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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