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2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10日)废止(原因:按《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
             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其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规定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宁波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卫生、规划、水利、技术监督、地质矿产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