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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三)审议决定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增值收益、物业维修资金和利用住宅小区物业设施产生的收益的使用;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房屋及设施维修计划;
  (五)听取业主、住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做好与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协调工作;
  (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业主、住用人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等活动的行为规范,自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管委会应当自业主、住用人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住用人公约报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业主、住用人公约,对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住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 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资质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时,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该住宅小区管委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各项批准文件;
  (二)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单位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有关设备、设施的使用的维修技术资料;
  (六)业主清册(房屋分配方案);
  (七)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
  (八)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
  (四)制止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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