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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一)宣传、贯彻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市场发展建设规划、计划;
  (三)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审查市场举办者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四)审查确认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商业主管部门、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规划、动植物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场的举办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乡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将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市场发展规划由商业主管部门牵头编制。
  第七条 市场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投资兴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经济合作组织、个人均可依法申请举办市场。
  第八条 举办市场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公路路政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公路和城市道路。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占城市道路的市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规划,限期迁移。迁移前,市场举办者应当设置必要的设施,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时间和地段经营,确保道路畅通和环境整洁。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举办市场或在城市规划区外举办规模较大的日用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场建成后,举办者应当向市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批准举办市场的文件;
  (三)场地使用证明;
  (四)市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属于联合举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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